福委會組織章程

2014-04-18 14:08

台灣特格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遵照「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特格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設於台中市梧棲區中港加工出口區緯五路六號。

第四條:本會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公司業務執行人三輪昌宏為當然委員,其餘由職工共同推選之。

委員之任期二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日。

委員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由業務執行人擔任者,其任期不受限制。

第五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選之。

第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幹事一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

前項人員由主任委員商請本公司,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

第七條:本會委員、總幹事、幹事均為無给職。

第八條:主任委員或委員辭職者,應向本會提出。

無故連續三次未能出席本會議者,視同辭職。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委員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得召回。

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本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

第十條: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ㄧ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常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本會之任務:

一、關於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關於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福利金由本公司依照下列規定提撥。

     一、創立時就資本額提撥百分之一。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 ○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工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賣時提撥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依法提撥之福利金應由本會存入公、民營銀行保管;非經本會會議通過不得動用。

第十四條:本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其章程另訂之。

第十五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置教育、供應、下腳等小組由委員三人至五人兼任,並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負責研究改進本會各項業務提請委員會研議。

第十六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備查並副知本公司。

第十七條:本職工福利委員會經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對於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下列辦法處置之:

         一、因人事、經濟或組織上之變動而仍擬繼續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專款存儲,留備續職職工福利事業之用。

         二、宣告破產或解僱後,其業務消滅者所存之福利金,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妥議處理方式,分別發給原有職工,並造冊報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備案。

第十八條:本規章經報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